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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时间:2018-01-16 18:51来源:江西会计网作者:江西会计网 点击:
萍乡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需要,保证购房贷款职工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减少利息支出,节约购房成本,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

萍乡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需要,保证购房贷款职工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减少利息支出,节约购房成本,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萍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在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将原住房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借款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6个月,借款人与原商业借款人系同一人。

第四条  借款人在本市常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收入的50%(包括其他贷款的月还款额)。

第五条  原住房贷款为纯商业性贷款(不含组合贷款),该笔贷款正常还贷且无逾期,无连续3期累计6期的不良记录。银行个人信用无其他不良记录。组合贷款不可办理本业务。

第六条  借款人原商业贷款银行须支持提前结清贷款(原商贷银行开具的结清单和房地产他项权证注销委托书)且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七条  办理公积金支取手续12个月内不受理“商转公”业务。商业贷款结清后须在3个月内提出“商转公”业务的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抵押方式进行担保。

第九条  借款人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婚姻证明和房产合法权属证明。

 

第三章 贷款额度及期限

第十条  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商转公”额度不得高于原商业银行贷款剩余本金部分。

第十一条  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商转公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借款人可采用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申贷房产进行抵押担保。

第十四条  借款人可采用自有其它房产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

第十五条  借款人可采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采用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公积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贷款金额,担保期限为五年。

 

第五章 贷款所需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所需材料:

1、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原件一份);

2、房产证、土地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3、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商业贷款结清凭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4、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5、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6、婚姻证明、离异的须提供未再婚证明、未婚的须提供未婚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以上复印件均为A4纸张。

 

第六章 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七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商业贷款结清凭证等转贷资料至公积金中心申请转贷,确认转贷金额,签署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采取其它自有房产或直系亲属房产进行抵押担保的,必须先还清担保的可贷额度以外的商业贷款金额,并出具商业住房贷款的余额单;

3、申请人用个人公积金担保的,所有担保人必须到住房公积金中心面签担保协议;

4、中心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应到委托贷款银行签署借款合同;

5、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委托贷款银行确认并放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文件签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江西会计网 www.jxacc.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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