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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时间:2016-12-22 15:54来源:江西会计网作者:江西会计网 点击:
江西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

江西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42号)的精神和要求,推动江西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科研仪器对创新创业的服务和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以及自愿加入江西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单台(套)原值在20万元-50万元的科学仪器设备。其中,科学仪器设备分为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天文仪器、医学诊断仪器、核仪器、特种检测仪器、工艺试验设备、其他仪器等15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属法人单位,主要包括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建立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协调推动机制。成立由省科技厅牵头,联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国资委等部门组成江西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其主要职责为:

(一)统筹协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规范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机制;

(二)审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对新建或新购置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必要性评议,避免科研设施与仪器重复购置。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牵头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制定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政策;

(二)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政策措施;

(三)制定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考核评价制度;

(四)设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专项资金,建设江西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实施后补助管理机制;

(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六)审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后补助实施方案;

(七)审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后补助资金使用事项。

上述具体工作由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仪办)承担。

第六条  省大仪办作为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行江西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

(二)指导管理单位建设在线服务平台;

(三)监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情况;

(四)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评工作,提出后补助实施方案;

(五)监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后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六)负责省级网络管理平台的宣传和推广;

第七条  设立由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推荐产生的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政策措施、建设规划开展评估论证工作;

(二)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估;

(三)开展新购科研设施与仪器审查评议工作。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并研究制定本部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

(二)开展本部门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核评价工作;

(三)监督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建设在线服务平台;

(四)推动本部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第九条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开放共享的政策,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相关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维护和开放共享;

(三)负责本单位在线服务平台建设;

(四)负责本单位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五)与用户签订开放共享服务协议,根据具体服务内容明确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三章 网络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条  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规范,建立省级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并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申购、使用、服务和评价等方面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对主要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和购置,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涉密及不宜公开的除外),必须制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纳入全省大仪网络平台管理,并向全社会开放,提供共享服务。对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50万元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可采取自愿、择优的方式,纳入全省大仪网络平台管理。鼓励非财政性资金建设、购置的科研设施仪器加入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对社会开放服务,与财政性资金购置的科研设施仪器同等适用省科研设施仪器有关奖励政策。 (责任编辑:江西会计网 www.jxacc.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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