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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南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

时间:2017-05-19 09:53来源:江西会计网作者:江西会计网 点击:
2017南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 关于地税部门代征2016年度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缴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82号

2017南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

关于地税部门代征2016年度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缴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82号)和《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洪残联〔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地税部门代征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2016年12月底以前在本市地税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用人单位。
 
二、申报、缴款时间
 
(一)从3月1日至3月15日,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领取相关报表资料,或通过南昌市残联网站(网址:http://nccl.nc.gov.cn)下载相关报表。
 
(二)从4月1日至4月20日,2016年度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将相关报表资料报送到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残联窗口或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服务大厅;2016年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将相关报表资料直接报送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服务大厅;逾期不报送相关资料的,按单位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在职职工总数参照上年度年报表或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数据核定,全年全额征收。
 
(三)5至7月的纳税申报期,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残联窗口领取《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并申报缴纳“残保金”。“残保金”计算公式:(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单位应交“残保金”(南昌市城区2016年度“残保金”征收标准执行57730元,年人均应征费额为865.95元,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新建区征收标准按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执行)。
 
三、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保金”的单位,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二)当事人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附则
 
(一)“残保金”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和按规定处理。 
 
(二)市残联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869号(南昌市工商局往西800米左右)。
 
(三)咨询电话:86835566  86835577  86809611(传真)
 
特此通告
 
 
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13日

填 表 说 明
 
一、报表分类
 
(一)1表《南昌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二)2表《南昌市在职残疾职工登记表》
 
(三)3表《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计划表》
 
二、填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含外资、港、澳、台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各种报表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
 
三、报送程序
 
各用人单位填报的《南昌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南昌市在职残疾职工登记表》、《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计划表》均为年报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自留,另一份报地税机关各办税服务厅残联工作窗口或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已经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请将报表直接报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四、注意事项
 
(一)报表时间:2017年4月20日前,逾期不报送申报材料的,按单位未安排残疾人职工认定,在职职工总数参照上年度年报表或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数据核定,全年全额征收。
 
(二)征收时间:2017年5月至7月的纳税申报期,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单位到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并申报缴纳“残保金”。对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直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1表中:“纳税代码”按地税部门给各用人单位确定的8位纳税代码填写, “经济类型”、“单位性质”在序号前方格中打“√”。2表中:“残疾类别”用“√”标示。3表中:“残疾类别”后的各类残疾人类别直接填写拟招聘人数。
 
(四)1表中:“职工总数”的指标是指在本单位中从事任何工种,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报酬全部人员的总和,不包括本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该指标应与各用人单位向税务、统计、人力资源、工商、技监等部门所报的相关数据一致。
 
(五)1表中:“残疾职工总数”的指标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用人单位依法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用人单位为其按月足额缴纳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其支付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在职在岗残疾人职工。
 
(六)以下情形不能计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1、超过法定就业年龄的残疾人职工;
 
2、已领取社会保险养老金的残疾人职工;
 
3、未购买社会保险或以个人名义购买社会保险以及用人单位直接将社会保险费用以现金形式发放的残疾人职工;
 
4、工资标准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职工[2016年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各城区、开发区、新区(1530元/月);新建区、南昌县(1430元/月);进贤县、安义县(134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七)2016年及2017年成立的用人单位在报送报表时请随报表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2016年成立的用人单位按营业执照上成立日期的次月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7年成立的用人单位不计征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也须报送相关报表资料。         
 
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和福利企业须持2016年年检通过的审批材料、残疾人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并附残疾职工花名册。
 
(八)用人单位在2016年中途招收残疾人就业的,并符合 “已安排残疾职工”要求的,按招收前实际月份(不含招收当月)计算缴纳“残保金”。
 
(九)报送的报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只需填写1表,附2016年1月、6月、12月含工资领取单的原始会计凭证的原件和职工工资领取单的复印件。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填写1表、2表,除附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所需审核材料外,还须附在职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与在职残疾人职工签订的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增(减)花名册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在职残疾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加盖银行业务章的在职残疾人职工工资上年度银行流水账单(以上原件材料审核后退还)。
 
(十)单位地址及乘车路线。
 
市残联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869号(南昌市工商局往西800米左右)。
 
乘车路线:224路在红谷滩新区怡园路武警支队站下,238、512路在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卫东花园站下, 227、503路在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丽景路口站下,17、221、222、228、235、245路在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丽景路口站下。
 
联系电话:86835566  86835577  86809611(传真)

(责任编辑:江西会计网 www.jxacc.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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