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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会计继续教育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16-12-19 11:09来源:江西会计网作者:江西会计网 点击:
南昌市会计继续教育常见问题解答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何时起参加继续教育? 答: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73号令)及《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会[2005]18号)的有关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南昌市会计继续教育常见问题解答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何时起参加继续教育?
 
答: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73号令)及《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会[2005]18号)的有关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自发证日期的第二年开始每年都必须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例如:张三的会计从业证资格证的发证日期为2009年8月,签发机关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财政局,那么他必须参加2010年、2011年及以后所有年度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机构为东湖区财政局。
 
2、继续教育的培训形式?
 
答:会计从业证的持证人员需在发证日起的第二年起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培训形式包括:面授和网络远程教育,其中面授培训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网络培训由江西省财政厅统一组织。
 
3、继续教育的承训单位?
 
答:省直(省属)单位及中央驻赣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训单位:①江西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②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培训中心;③江西省中央企事业单位会计学会。
 
市直(市属)单位及中央、省驻昌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训单位:①南昌市会计考试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6692005;②江铃会计学会;③江西省中央企事业单位会计学会。
 
网络培训由江西省财政厅统一组织,面向全省所有会计持证人员,网络远程培训单位:①东奥在线;②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4、继续教育登记如何办理?
 
答: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会[2005]18号)的规定:持证人员需每两年(逢单年,如2011年、2013年、2015年)办理一次继续教育登记。办理登记时需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及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继续教育登记时间一般为每个单年11、12月份,具体时间、要求等由省财政厅会计处制定,具体情况请关注江西会计网、南昌市财政局网站。
 
5、继续教育的登记事项的办理?
 
答:根据《关于南昌市财政局审批处事项进驻窗口办理有关情况的函》(洪财法[2013]17)的有关规定,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登记”工作已于2013年11月13日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红谷滩丰和中大道1318号建设大厦)三楼财政窗口。
 
6、继续教育能否补办登记?
 
答:持证人员需每两年(逢单年,如2011年、2013年、2015年)办理一次继续教育登记,如未按时完成继续教育登记,需在下一个登记年份补登记。如:张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发证日期的2009年8月,那么他必须参加2010、2011两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在2011年规定的时间完成继续教育的登记;如张三未在2011年完成登记,那么他必须在下一个登记年份、即2013年办理完成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等四个年度的继续教育登记。
 
7、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以及办理继续教育登记可否由他人代办?
 
答:继续教育必须由本人参加,他人不得代替。继续教育登记可以由他人代办。
 
服务单位:南昌市财政局会计处、南昌市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处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B座1719室、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18号建设大厦三楼财政窗口
 
联系电话:0791-83986409、0791-83987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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